劳动合同签订中的劳动合同变更与补充 (劳动合同签订3次后必须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吗)

在劳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关于劳动合同的变更、补充以及是否在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都是劳动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部分,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详细的分析。
我们来谈谈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补充。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表明,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基于双方的自愿协商,并且需要采取书面形式来确认。如果仅凭口头约定或者未形成书面协议,则该变更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劳动合同的补充,通常是指在原有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条款或者对某些条款进行细化和完善。例如,在原合同中只约定了基本工资,后来又增加了绩效奖金、加班费等具体内容,这就属于劳动合同的补充。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同样需要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下来,我们讨论一下劳动合同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这里的“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劳动者不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如果劳动者符合上述条件,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明确表示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不得强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当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避免因强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引发劳动争议。
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只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年内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便在此之前已经签订了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视为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等。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补充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一项重要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至于劳动合同签订三次固定期限合同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劳动者的意愿。用人单位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当依法依规行事,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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